关于开展2016-2017学年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16/10/20 作者:admin 阅读量: 414
学校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:
为有效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工作,加快青年教师成长,切实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暂行办法》( 嘉院人字[2013]4号)等文件要求,学校决定启动2016-2017学年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养对象
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应作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的培养对象:
1. 2016年新聘用到学校从事教学(含理论教学和实验、实践教学)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、专职辅导员;
2. 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,年龄在35周岁以下(含35周岁),未接受过或者未完成我校青年教师助讲全程培养的在岗教师;
3. 学院(部门)认为有必要进行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。
二、培养期限
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。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教师,根据实际情况,由青年教师申请和指导教师推荐,经学院及教师发展中心考核,成绩优异者可缩短为半年。
三、培养实施单位
培养实施单位为青年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。教学单位须为每个培养对象确定指导教师,每名指导教师只可以指导1名青年教师。
四、指导教师的选聘
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 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教学能力强,教学效果好,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,教龄5年以上。
2. 教学效果好。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成绩至少有一个A,且学生测评成绩位于学院(单位)全体教师的前50%。
3. 与被指导对象归属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。
学校鼓励各级教学名师,教坛新秀,教学比赛获奖教师等积极担任指导教师。
培养对象为学生专职辅导员的指导教师,由学生处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,依据学校文件要求确定。
五、培养要求与导师职责
青年教师应完成的工作及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参见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》。
六、考核
1. 培养对象在助讲培养结束时要对自己的助讲工作进行总结,向教学单位或学生处提交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记录本》及其它培养过程完成情况的材料。
2. 培养过程完成后,在学年末,教学单位和学生处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者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。由教师发展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,并给出考核意见。
3. 考核结果分合格、不合格两类。合格类分为优秀、良好、一般三个等级。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的考核意见,在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础上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。考核不合格的,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,对其作延长助讲培养期、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。
七、评优
学校将对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开展评优活动,从考核合格者中评选出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导师予以表扬。其中优秀青年教师不超过合格总数的20%,优秀导师指导不超过导师总数的20%。
八、几点说明
1. 参加培养的青年教师填写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表》(见附件1)一式三份,学院加盖公章送教师发展中心1份(电子稿同时发李丹丹老师办公系统信箱);
2. 所在学院填写《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汇总表》(见附件2)一式一份,加盖公章送教师发展中心(电子稿同时发李丹丹老师办公系统信箱);
3. 附件1 和2须在2016年11月10日前报到教师发展中心(联系人:李丹丹;电话:83640127),教师发展中心将对上报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认,并将确认结果反馈到人事处及各教学单位。
4. 青年教师培养期满后,本人及单位应将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记录本》中 “培养小结”及“考核情况”的所有表格填写完整,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后,及时送交学校教师发展中心。
附件:
教师发展中心
人事处
2016年10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