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

关于开展2017-2018学年青年教师(辅导员)助讲培养工作的通知


 学校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:

为有效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工作,加快青年教师成长,切实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暂行办法》(嘉院人字[2013]4号)等文件要求,学校决定启动2017-2018学年青年教师及辅导员助讲培养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培养对象

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应作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的培养对象:

1. 2017年新聘用到学校从事教学(含理论教学和实验、实践教学)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、专职辅导员;

2. 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,年龄在35周岁以下(含35周岁),未接受过或者未完成我校青年教师助讲全程培养的在岗教师;

3. 学院(部门)认为有必要进行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。

二、培养期限

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。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教师,根据实际情况,由青年教师申请和指导教师推荐,经学院及教师发展中心考核,成绩优异者可缩短为半年。

三、培养实施单位

培养实施单位为青年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。教学单位须为每个培养对象确定指导教师,每名指导教师只可以指导1名青年教师。

四、指导教师的选聘

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1. 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教学能力强,教学效果好,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,教龄5年以上。

2. 教学效果好。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成绩至少有一个A,且学生测评成绩位于学院(单位)全体教师的前50%

3. 与被指导对象归属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。

学校鼓励各级教学名师,教坛新秀,教学比赛获奖教师等积极担任指导教师。培养对象为学生专职辅导员的指导教师,由学生处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,依据学校文件要求确定。

五、培养要求与导师职责

青年教师应完成的工作及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参见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》。重点提示:指导教师必须帮助被指导青年教师,做好“教师职业生涯规划”,其依据既包括青年教师自身发展的需求,也包括所在单位对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发展要求。六、考核

1. 培养对象在助讲培养结束时要对自己的助讲工作进行总结,向所在教学单位或学生处提交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记录本》、教师职业生涯规划(经指导教师签名确认),以及其它培养过程完成情况的材料。

2. 培养过程完成后,在学年末,教学单位和学生处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者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。由教师发展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,并给出考核意见。

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。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的考核意见,在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础上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。考核不合格的,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,对其作延长助讲培养期、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。

七、导师评优

学校将对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开展评优活动,从考核合格者中评选出优秀导师予以表扬。优秀导师指导一般不超过导师总数的10%

八、几点说明

参加培养的青年教师填写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表》(见附件)一式三份,一份学院加盖公章送校教师发展中心(电子稿同时发李丹丹老师办公系统信箱),一份学院留存,一份贴在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记录本》第页上。所在学院填写《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汇总表》(见附件2)一式一份,加盖公章送教师发展中心(电子稿同时发李丹丹老师办公系统信箱);

3. 附件12须在2017929日前报到教师发展中心(联系人:李丹丹;电话:83640127),教师发展中心将对上报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认,并将确认结果反馈到人事处及各教学单位。

4. 青年教师培养期满后,本人及单位应将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记录本》中“培养小结”及“考核情况”的所有表格填写完整,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后,及时送交学校教师发展中心,经指导教师签名确认的教师职业生涯规划也一并上交。

  

附件:

1、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表

2、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汇总表

3、《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》

教师发展中心

人  事  处    

2017年9月15日